一博主长期侵犯华为权益被判公开致歉:因拒不执行被法院公示
12月25日消息,博主被判不执《南方日报》今日刊登了一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期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起诉余明亮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内容公告”,侵犯权益据悉,公开公示是致歉被告人败诉后拒不公开致歉,因此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示。因拒
以下为公告全文:
2024年3月8日,行被本院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院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诉余明亮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28144号】作出一审判决,博主被判不执认定:
余明亮是长期通过发布有关数码产品测评的视频、直播,侵犯权益吸引目标受众,公开公示进行引流,致歉从而获得收益的因拒博主,不是行被普通的消费者。
余明亮在案涉视频中陈述的“有为”、“某为”均是指代华为公司。
余明亮发表的言论大部分缺乏证据支持,不属于客观事实,构成侵犯华为公司的名誉权。
余明亮长时间内在视频、直播中大量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华为公司的经营及产品,明显超出善意、适当评论的范围,构成侵犯华为公司的名誉权。
余明亮在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表的视频、直播中有超过90条内容构成侵犯华为公司的名誉权,足以降低华为公司的社会评价。
故判令余明亮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及在各网站平台上向华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余明亮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对一审查明内容予以确认。
余明亮作为具有较大粉丝量的博主,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余明亮对自身言论应承担比普通民众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余明亮在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密集发布与华为公司或华为产品相关的视频及直播,内容大量使用了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及负面评价等言语去描述华为公司的经营及产品,显然超出合理评价的范畴,足以认定余明亮恶意诽谤华为公司名誉及产品,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名誉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生效的一审判决书第二项:“若被告余明亮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发布道歉声明视频的,则由本院在南方日报及重庆日报上刊登判决的重要内容。”
终审判决生效后,余明亮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故华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第二项法院登报。本院现依据生效判决内容,通过南方日报公布以上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余明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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